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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记忆,大美赵州——赵县人民法院历史沿革及红色司法档案
  发布时间:2024-07-14 15:02:11 打印 字号: | |

红色记忆,大美赵州——赵县人民法院历史沿革及红色司法档案

 

一、赵县人民法院历史沿革

赵县位于河北省中南部,县城北距省会石家庄市 42 公里,西至元氏县城 21 公里,东至 晋州市界 22.5 公里,南至柏乡县城 32 公里,北至藁城市 30 公里,西北至栾城县城 20 公里, 西南至高邑县城 20 公里,东南至宁晋县城 22.5 公里。

赵县历史悠久,已有 2500 多年历史,商代属于方国,春秋属鲜虞国,后归晋国,称棘浦(今赵县城);战国属中山国,后归赵国。民国元年(公元 1912 年),废府州改为省、道、县三级制。民国二年(公元 1913 年)赵州改为赵县,属冀南道,后改为大名道。后废道,属河北省。

赵县是冀中平原上抗战根据地之一,赵县人民为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1949 8 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赵县划属石家庄专区。1958 12 20 日,赵县、 宁晋县、新河合并为宁晋县,属石家庄专署。1961 3 9 日恢复赵县,原栾城县部分辖区并入赵县。1962 1 月,赵县、栾城分别设县,赵县属石家庄专区领导。1993 10 月,地 市合并,赵县属石家庄市所辖至今。全县面积 675 平方公里,人口总计 52 万。

赵县辖区内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赵县安济桥(即赵州桥、赵县大石桥)、赵县永通桥(即赵县小石桥)、赵县陀罗尼经幢;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赵县柏林禅寺等十几处。

封建社会的司法状况,据《赵县志》记载:明、清两朝,赵州知府和其他府、州、县官一样, 除财经、政教外,主要是统管一州的治安和诉讼,并包括属县的上诉。州治境内(即今县境内) 的治安、缉捕、监狱管理等事,由一个僚属小官典吏(俗名典狱官儿)负责。民国初年始设巡警局,统管全县治安兼武力防务。城内设总局,地址在南大街尽北头关帝庙内(赵县剧场南端)。首长为局长,外设 4 个分局:西区(后改称二区)北三相分局、 南区(三区)沙河店分局、东区(四区)贤门楼分局、北区(五区)大吕村分局。各分局在区公所成立之前,都受理民间小的民、刑诉讼案进行口头调解。1928 年秋,总局改名警察局, 1933 年改名为公安局。直到 1937 年抗日战争爆发前,名称未变,机构、地址仍旧。州官受理民、刑讼案(民间),依法立案亲自审讯、判处。因为地方官的衙署里没有专设的司法机构和人员,故事实上案件多假手师爷处理。师爷非组织成员,与长官是幕宾关系, 一切仍有长官负责。六房中的刑房,只负责刑事文件的处理,不管开庭审讯。民国改州为县, 县知事承袭了这种制度,师爷改成帮审。诉讼程序实行“四级三审”制,即不服县级判决,可上诉大名(今大名县)初级审判庭。民国初年赵县属直隶省大名道,再上为保定(直隶省会)直隶省高等审判庭,再上为北京的大理院。到此,各级审判庭只看法律条文运用是否妥当,不作事实上的审理,故名“四级三审”。直隶废道后,有一段时间上诉案件实行县级互审,宁晋上诉赴赵县,赵县上诉赴高邑。1928 年后,邢台地方法院成立,赵县上诉案件即到邢台办理,同年,县政府设承审一人。1937 10 月,日军侵占赵县,原有政法、军警系统及其他机关单位,全部解体。1938 年,日伪赵县政府在县城成立。司法机构设有:警察局、承审处、监狱。承审处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并配有政务警察。

赵县属晋察冀军区下辖冀中军区第四军分区,1939年初,赵县抗日政府设立司法科,负责保卫抗日政府,处理汉奸、特务。随着抗日工作的深入发展,司法科的主要任务是审判敌特分子、土匪头子、敌伪反动势力等反革命刑事案件。司法科下设一个特务班,有十余人,先后驻赵县秀才营、大安、贤门楼等村。为了适应形势,有时转移到束鹿(今辛集市)、晋县(今晋州市)等地,采取隐蔽的方式开展工作。19426月,司法科合并到民教科,主管审判、民政、教育。19461月,赵县重新恢复设立司法科,驻在赵县城内,19475月,撤销司法科。在这段时间里,司法科审判了一大批反革命刑事案件,并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为保卫和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稳定解放区的社会秩序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土地改革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保卫革命政权来之不易的胜利成果,1948126日,建立了赵县人民法庭,主要工作是协助人民政府打击敌特反革命活动,庭长由县长兼任,设副庭长、审判官、书记官、录事、看守员、执达员。在这期间共审理37件刑事案件,28件民事案件,其中不乏离婚、继承等家事案件。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得以全面建立起来,同年1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成立,旧的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被废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建立起来。19506月,赵县人民法庭改为赵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看守所。

二、赵县人民法院红色司法档案

赵县红色司法资源丰富,经整理发现大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原始卷宗,其中民事案件卷宗36件,包含土地、继承、婚姻、债务等各类纠纷,刑事案件卷宗52件,包含放火、奸特、贪污、杀人、战犯、强奸等案件,为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和审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1.宋老歧诉张小珠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老果(已故)之女俊子继承其父房屋一处,因被告张小珠(俊子堂兄)协助其办理父亲丧葬事宜,遂将此房屋赠与被告。后被告受胁迫将房屋卖予原告宋老歧,价值250万元。被告心有不甘,后经区村数次调解将房屋夺回。但原告对被告退还价款金额不满,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价款250万元并额外补偿小米四斗。补偿小米分两期交纳,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一斗,秋后再交三斗。本案体现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及其他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中国社会“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是公平观念的最直接体现。民国后期的民事审判制度,将公平原则贯彻其中,是继承中国古代优秀民族道德传统的产物。

2.刘长润诉商五奎相邻权纠纷案

原告刘长润以700元将房屋换予被告商五奎,案涉房屋门前地系刘家共同所有,但原告并未在契约中明确该地块归属,仅与被告口头约定房屋倒塌门前地退回。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通知邻里即办理土地登记,且登记证书有涂改痕迹,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契约对门前地无约定,登记证书已证实争议土地归自己所有。法院依据门前地突出占用公共道路的事实、证人证言、家庭分担原则判决房屋倒坏门前地退回为共有;未经原告及邻里同意签发且涂改土地证存在证据瑕疵撤销土地证;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对纠纷的产生存在过错应赔偿被告小米二斗。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特别是近现代以来,在反抗封建专制和特权过程中,人们要求司法不仅要给出结论,还要阐释理由,裁判说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民国时期,我国法制迎来规范化、国际接轨化的发展时期,司法判决文书写作基本形成“主文、判决结果、事实、证据、理由依据”的规范程式。土地革命及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政权的司法判决写作格式以马锡五判决风格为代表,文字精炼简洁明了,注重证据实事求是,长于说理以理服人。本案判决论证说理充分,体现在:第一,围绕当事人间的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文书说理,以证据为基础,兼顾事理情理及社会效果,符合善良风俗;第二,合理分配说理资源,将案情与裁判理由充分结合,论证过程逻辑清晰、繁简适度、说理透彻。

除了原始卷宗,还发现了5份珍贵的司法工作总结报告。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期,人民法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在司法工作汇报中,详细总结了司法工作情况、法治宣传教育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监所工作情况,对研究审判管理、市域治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译文:3、如何进行的宣传教育

由于过去干部的不足,案件堆积过多,工作常在被动,只办理了问题就算是解决了问题,总是不声不响地工作,并且工作老不能转入主动,不能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对我们的政策也就不能了解致使工作受到影响。

我们办理了问题以后,就找出影响较大的问题编成黑板报,等每五天或十天换一次(即遇集换),使赶集的来往群众看得能懂得我们的政策,还能宣传与别人。

 
责任编辑: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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