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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制度研究
作者:刘丛革  发布时间:2022-06-27 15:46:4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案件繁简类型准确界定存在困难、程序自愿,简易速裁程序适用缺乏强制性、信息化建设水平尚不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审判方式运行机制尚需完善等问题。完善繁简分流机制,需要建立专业法庭和简化诉讼程序、推进司法文书简易化改革、建立健全电子送达等配套措施、加大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及拓宽权利救济渠道。通过机制改革和创新,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全面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

主要创新观点:

从法律实践方面看,深入研究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中繁简分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出发,分析原因并尝试对完善繁简分流制度提出建议,以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拓宽纠纷解决渠道,疏通流转障碍,进一步简化程序,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以较小的司法成本为人民服务,为审判提速,为法官减负。

 

 

 

一、引言

人民法院作为为人民定分止争的审判机构,长期以来面对繁重的审判压力,加之人们法律观念不断提升,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审判压力日趋繁重。尤其是基层办案压力较为突出,许多法官加班加点、透支负重,在面对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时难以兼顾效率与质量,因此,人民法院深化繁简分流改革,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质增效势在必行

繁简分流机制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案件区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类案件,通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由不同审判团队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进而优化审判流程,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繁简分流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案件各入其道,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中获得现实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全面启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确定试点时间为两年,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层报试点经验,其目的是探索中总结经验。随着近两年繁简分流试点的落实和反映,仍然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种类繁多,人案矛盾突出,繁简分流的试行更为有效。本文基于基层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案件分配模式的试点,考察、研究运行现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以期在办理案件时能够兼顾质量和效率,在保护当事人个体权利和消减司法压力之间寻求协调与平衡。

二、繁简分流制度落实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 对案件繁简类型准确界定存在困难

繁简分流制度落实首先面对的现实问题就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属于简单案件,但目前的立案登记制只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告可能只提供起诉状和简单的证据材料,立案人员在梳理原告提供的材料时只能对案件形成初步并且表面化的理解,有些定性为简单案件的案件在进入审理阶段后会发现案件本身并不简单,需要进行鉴定、补充证据、追加变更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无法送达手续等情况时有发生,案件处理需要对事实进行充分把握,上述案件类型在实际审理中难以按照简单案件进行处理,对案件处理效率影响很大;同时存在一些案件标的额大,经济纠葛看似复杂的“复杂案件”,但因为当事人法律素养较高,经济交往期间签署的合同文本规范,且能够互谅互让,起诉到法院仅仅是因为需要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案件处理变得异常简单。案件的难易程度有时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案件类型本身并没有必然联系。对案件的繁简没有相对科学客观的区分标准,是案件不能准确分流的重要原因。

)程序自愿,简易速裁程序适用缺乏强制性

简易速裁机制对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满足多元化司法需求有重要促进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责任承担等因素,两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少之又少。比如一些案件标的额较大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会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但被告为了逃避拖延给付义务,会想方设法拖延,同时其拥有适用程序的选择权,并不会选择适用速裁机制。上述例子反映出如果赋予双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尽管一定意义上遵循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但对于原告权益的保护存在时间上的延迟,同时对被告拖延履行义务无法有效处理。简易速裁程序适用上缺乏强制性,影响了繁简分流机制的高效运行,使很多简易案件,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延缓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繁简分流作用的充分发挥,不符合现代司法的价值目标。

(三)信息化建设水平尚不完善

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司法体制迈向未来的重要基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应用,以智慧法院为依托,人民法院在庭审自动化记录、卷宗归档、文书一键生成、电子送达等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果,简化了诉讼流程,节约了办案时间,提高了案件效率。但信息化建设水平仍尚未完善,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硬件配置存在局限,网络不稳定不畅通,对信息平台不会操作的问题普遍存在,信息化建设还不能承担繁简案件一键流转的技术之重。实践中,为了尽可能实现精准分类目标,由人工和电脑重复筛选,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四)简易程序案件审判方式运行机制尚需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进入审判流程后,没有明确的有关简易案件和小额诉讼办案指引,办案人员办理简易案件仅是审理期限的缩短,往往参照普通程序进行,繁琐的诉讼程序实际上并没有简化;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不仅没有减少法官的工作内容,一审终审的规定还增加了法官维稳的工作压力,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并不大”。在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涉法涉诉信访的现实压力下,即使是案件适用简易、小额速裁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也会尽可能地抱着有备无患心理,将每个流程、每个环节一个不落地处理完毕,使诉讼程序趋于缜密,以避免成为被追责的理由和造成不必要的缠诉上访。上述原因造成了办案人员在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中时间和精力的巨大现实冲突,反而影响了办案质效。

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 民商事案件繁简区分标准不明确

虽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提出,要依据案件事实上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力大小、法律适用上是否难以决断等作为判断繁简案件的主要标准,但是这些均系原则性规定,个案繁杂多样,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必须进一步细化案件繁简分流的法律标准,形成具体操作性强的类型化区分标准。不同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诉讼范围在繁简标准上都存在不同,只有不断进行归纳总结,才能将抽象的法律标准具体化。判断案件繁简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相对合理,既应归纳简案与繁案的主要类型,也要依靠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社会特征、风俗习惯等灵活调整。案件繁简分流时,应利用审判管理系统,以智能分流为主,以人工分流为辅,先通过大数据筛选出简案与繁案的主要类型,再进行动态调整、科学筛选,以更准确的区分繁简案件。

(二) 传统的庭审办案模式难以应对案件激增

审判实践中,传统的庭审办案模式,案件不分繁简,人员轮流办理或由庭审领导随机分配,使得简易案件和复杂案件互相交织、牵绊,一概以先来后到、按顺序处理的原则,在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容易导致简易程序案件被拖为普通程序,降低司法效率,影响司法公信,也使一部分处于苗头之中的矛盾纠纷因此激化。一些法院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速裁法庭”,但其被赋予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案件的调解,功能配置相对单一。速裁庭基本上都是针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不论难易程度,即作为繁案予以分流到其他审判团队,难以实现简案快审的要求。

(三)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实践障碍

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能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在国家层面也一直被重视、被倡导。多元解纷机制在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优势。但由于多元解纷机制并非是由一个独立部门所推进,需要成员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共同协作,社会参与面广,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面对本职工作已十分繁重,且各部门调配的参与人员大多是兼职工作,精力相对有限、参与热情度不高,多元协调方面得不到相关部门全力支持,导致多元解决机制推进缓慢。

(四)送达难现象依然存在

送达难作为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着繁简分流机制的有效运转。简易程序在送达与传唤上虽然简便快捷,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及痕迹留存。一旦被传唤人不按口头约定的时间到庭参与诉讼,简易程序便无法适用,缺席审理也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传唤材料而无法进行,影响案件的办理效率。实践中,一些被送达人虽然收到了送达材料,但为了逃避诉讼、规避义务,对送达的材料不管不问,甚至否认已接收到送达材料的事实,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给原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处理设置人为障碍。为了使审判程序顺利推进,办案人员只好二次送达传票,程序不得不进行转换,浪费审判资源,影响司法效率。

(五)分流案件种类和诉讼期间的规定尚需严谨化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人数众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但这种纯粹从程序角度分类的方法缺乏科学性。同时,对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案件没有明确的各个诉讼流程,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参照普通程序进行,程序相对繁杂僵化,费时费力,体现不出简易程序案件的特点,制约了简易速裁案件的快速处理。对于简易速裁案件应灵活确定审理期间,以提高诉讼效率。

四、繁简分流制度完善建议

(一) 准确识别繁简案件,提高运行效率

案件繁简分流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尊重,旨在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办。要使繁简分流机制发挥应有作用,首先必须准确识别繁简案件。只有明确简易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才能有效提升繁简分流工作的效率。划分案件的繁简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综合考虑。第一,从适用程序区分案件繁简,实现分流。对以下种类案件一般应以简易程序处理:能使用电话、微信、邮件等简易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参加诉讼,或远程参与庭审的案件;当事人自愿放弃举证、答辩期限,或愿意缩短诉讼各环节期限的案件;支付令、司法确认等部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其他案情简单、能快审快结的案件。以下种类案件一般认定为繁案:参与人数众多、权利义务复杂的案件;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涉外案件;发回重审案件。第二,从案件实体方面考量难易,实现分流。对诉讼请求单一的案件以简易程序处理,如离婚纠纷中,如果仅涉及到婚姻问题,以简案分流,如果涉及较多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就应考虑是否以难案方式分流;又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只是对给付时间、给付能力产生争议,就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处理,及时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中还混杂有担保、抵押、买卖等经济纠葛,就应以繁案分流,详细查明案件事实后进行裁判;再如相邻关系案件,如果仅是权属之争,确定为简案,如果还涉及继承、财产分割、买卖、流转等就应认定为繁案。

(二) 提高信息化水平为繁简分流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信息化建设,运用技术手段精准区分繁简案件,实现一键流转,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人员进行审判工作,能节省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劳动时间,减少重复机械工作,提升案件的审理速度。要借力信息化建设,提升支撑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能力。应依托最高人民法院致力打造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快信息化进程,提升案件审理效率。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加快电子送达平台普及应用,通过微信、电话、送达平台等进行送达。规范电子送达,实现全程留痕,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送达难题。创新开庭方式,对简易案件进行快审速判,积极适用案件远程审理、在线调解模式,有效解决案件缺席审理无法查清案件争议和当事人外出务工无法按时出庭的冲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减少事务性工作。

(三) 建立专业法庭和简化诉讼程序

明确将案件繁简分流贯彻于诉前、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全面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专业法庭和速裁法庭建设对于案件的繁简分流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能使类案审理快速化。一是通过专业法庭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采取灵活通知、程序简化、快审快结的速调、速判模式,将疑难复杂案件,交由专业合议庭审理,做到繁简分流。二是尝试探索“问诊式”庭审,开庭时减少程序性工作,法官直接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询问,引导双方围绕诉争焦点展开辩论,简单明了地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决断。三是设计“要素归纳式”庭审,凝结归纳标准化类型案件的要素提纲,便于法官庭前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不再程序化地划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争议的焦点通过调查归纳和辩论,理清案件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对于无法调解的,由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予以裁判。

(四) 推进司法文书简易化改革

在当前繁简分流背景下,可考虑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先行试点文书智能生成。目前司法实践中简化的裁判文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令状式裁判文书,第二种是表格式裁判文书,第三种是要素式裁判文书。这三种简化的文书模板能方便办案人员直接填充内容,提高审判效率。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简易民事案件,判决书中仅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及裁判结果。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诉辩内容进行了删减。对被告完全自认而仅以无履行能力抗辩的,可简单记明自认情况,省略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如小额给付合同纠纷、小额民间借贷纠纷等类型案件。表格式裁判文书适用于计算标准明确,能直接计算数额的金钱给付类或损害赔偿类案件,表格中仅填充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判项内容,对其他部分均予以省略。表格式裁判文书仅写明认证和裁判理由,及金钱给付和行为履行的内容即可,以求简洁明了。此类判决适用于房屋买卖、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书适用于案件事实相对简单集中,能归纳成某一类要素特征的案件,主要着重写明双方争议要素的焦点和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如相邻关系类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等。三种法律文书均清晰明确,简单易懂,既满足了当事人速裁速判的司法需求,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

(五) 健全电子送达等繁简分流机制配套措施

积极探索完善民事送达方式,完善电子送达。可依托第三方电子送达平台,利用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另外,积极利用好诉前确认地址的送达,根据当事人自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进行送达。创新留置送达方式,对有意藏匿、躲避接收送达文书或拒绝送达人员现场送达的,采用在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张贴公告、转交送达等形式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改变留置送达的见证方式,可对受送达人拒收事实和过程电子记录,并附卷保留相关痕迹,如送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将审判业务与审判辅助系统相结合,建立跨区域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直播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优化案件审理流程,解决司法供需矛盾。

(六) 加大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升矛盾化解能力

繁简分流应当走出现有狭窄的格局,于更大范围内在法院、社会及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权能与责任。在纠纷产生之初,矛盾尚未激化,此时更易促成矛盾的化解。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往往会使矛盾冲突加深,双方甚至聘请了律师,支付了高昂的律师费用,耗费了时间和精力,也积攒了怨气,为了心理期待的最大化满足,当事人会更愿意直接等待法院的裁判,而排斥调解。应加大诉前多元调解协作机制建设,促进部门合作,聘请熟悉社情民意的专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加大制度保障和经费支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社区干部、妇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发挥诉前调解、庭外调解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以缓解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制度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在充分保障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解决司法供需冲突,实现提质增效的司法目标。在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中,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完善分流机制构建,进行精准分流。在实践中协调解决案件繁简分流的制度和认知冲突,使不同案件能由不同的程序予以保障,并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确保发挥出制度优势,提高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水平。实现繁简审理流程的科学衔接,做到简案出效率,难案出精品,确保繁案、简案都能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为民服务成效,提升司法公信,这也是民事诉讼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 傅郁林、兰姆寇•凡瑞:《中欧民事审判管理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第253页。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http://courtapp.chinacourt.org/zixun-xiangqing-2175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5月10日。

[3] 马勇:《繁简分流的价值取向和路径探索》,载河北法院网: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0065,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18日。    

[4] 江国华:《司法改革方法论》,《湖北社会科学》 2019年第7期,第125页。

[5] 占善刚、施瑶:《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以岳阳市部分基层法院为调研对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第119页。

[6] 高一飞、 陈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第1期,第147页。

[7] 党振兴:《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现状考察及进路探究——以M县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案件分配探索为样本》, 《南海法学》2021年第6期。

[8] 刘树德:《 深化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人民法院报》 2017年9月21日第5版。

[9] 张斌:《法律有效实施的司法视界——人民法院推进法律实施的机制探索》,《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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