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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初探
作者:潘青  发布时间:2022-11-27 15:41:57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该意见第五部分“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中第20条提出“推进直接执行机制”,充分表明建立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机制,一方面能够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便利诉讼的优势,另一方面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健全立审执协调运行机制,减轻当事人诉累,围绕“就地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目标,寻求“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突破口,实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理念。本文就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中运行直接执行机制在主要依据、现实意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和建议四个方面提出一些看法,结合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和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新征程,为人民法庭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开展直接执行工作提供参考,旨在突出实效导向,激发基层潜力,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推进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焕发出新生机。

 

 

主要创新观点:

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际行动, 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工作,本文对人民法庭的定位及其功能全面审视,聚焦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塑造问题,深切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基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深刻阐述建立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机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机制提出完善和建议,希冀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新征程中为人民法庭更好开展直接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一、新时代人民法庭运行直接执行机制的主要依据

(一)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的法理依据

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是在立审执一体化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使得法庭审理案件能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衔接顺畅,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可得利益。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要求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执行制度,其中一项改革内容就是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建设。在此背景下,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该纲要在“五五改革纲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探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加快立审执一体化建设。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之所以将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打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源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老百姓从“讨个说法”到将一纸判决兑换为“真金白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初衷,在判决生效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强制执行这一国家行为,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为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人民法院结合人口、案件数量及位置分布的实际情况,设立人民法庭,目的是贴近群众、方便诉讼,科学分流案件,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真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目前从人民法庭设置后的具体职能上仍以诉前调解、审判环节为主,只有就近审判而不能就近执行,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时容易割裂审判和执行在司法程序上的连贯性。而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赋予人民法庭司法职能的完整性,从诉讼保全、前置调解到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线索、查人找物,最终依法快速执行,有利于审执兼顾,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然化,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连续性保护。

(二)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的相关规定

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199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包括“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11条再次强调“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201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行使,人民法庭可根据执行局授权执行自审案件,但应接受执行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14条提出“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20条提出“推进直接执行机制”,“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机制,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可以根据人员条件设立专门执行团队或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案件较多的人民法庭,探索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实现诉讼权益。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切实预防廉政风险。”

从以上文件可以明确,自20年代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配置执行权的相关规定均一脉相承,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亦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未来执行工作的目标,依照上述意见和规定,自2003年至2020年,司法实践中全国法院也一直存在着人民法庭负责案件直接执行的有益尝试。由此可见,加强对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研究,有利于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有利于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 切实解决执行难” 的目标。

新时代人民法庭运行直接执行机制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要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九大提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法庭是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最生动实践,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应当紧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紧紧抓住基层和乡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庭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探索部分案件根据情况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执行的工作机制,服务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

(一)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

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三个便于”工作原则,在原来的“两便原则”中新增加一条“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 ,在人民法庭“案多事多人少”这个主要矛盾逐渐缓和过程中,通过对执行权的配置,把实现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践中,如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8月,全市15个试点人民法庭共办理执行案件438件,执结402件,实际执行到位率、自动履行率分别高于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平均值30.29、8.24个百分点,快执程序适用率达92.41%,进一步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公正与效率兼顾问题。

(二)有利于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有机衔接

当前,基层法院正在大力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和一站式诉讼服务,在这一背景之下,推动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从当事人的角度审判和执行环节只跑一处,减少了当事人往返的不便,从审判质量的角度,能够促使审判法官多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以及调解纠纷的主动履行情况,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增加执行前置、风险告知、执行通知送达环节,更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产生,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法庭内部配备执行团队,负责执行本庭内审理的案件,执行局办案团队结对指导,协助法庭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局与人民法庭形成上下联动的作战合力,共开展40余次集中执行活动,拘传拘留“老赖”370余名,各法庭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共1117.79万元,有力营造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不履行、会判刑”观念深入传播到各村庄。

(三)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基层司法环境

通过执行实践表明,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在执行工作中突出强制性,依法、及时、智慧地运用各项强制手段,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有着更为坚实的协作基础,发挥人民法庭在一线解纷、促进乡村振兴最前沿的优势,如通过在农村村委会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贴拒执犯罪公告等手段把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氛围在基层社会营造起来,基于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会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的直接执行,通过拘留、罚款等执行强制措施,能够使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基层司法环境。

(四)有利于发挥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优势

人民法庭与乡村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全国人民法庭中60%以上是乡村,而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健全了覆盖城乡的司法服务网络,加强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自治组织的对接,加强特邀调解、委托调解、委派调解工作,所以在办理人民法庭辖区内执行案件时,人民法庭相较于执行机构而言,更熟悉执行案件的案情和辖区内的风土人情、社情民意,提升查人找物的精准度,并通过吸收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等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执行、开展执行调解等,提高执行到位率。

 三、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推行存在各种困难和问题,也对人民法庭参与执行的模式选择和路径优化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人民法庭运行自审自执模式的合法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涉及到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相关工作的意见和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多次明确人民法庭可以执行由法庭审结的案件,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也是主流观点,所以如何解决人民法庭自审自执的合法性问题,在实践中参与执行的具体模式选择,缺乏相关理论论证以及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人民法庭审判法官参与执行的具体范围,以及执行干警直接执行的案件范围,都亟需出台一部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破解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制度瓶颈。

“案多人少”与审执协调配合之间存在矛盾

一方面,人民法庭“人案矛盾”的现状,在审判工作之余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再去从事执行工作,以2020年为例,全国人民法庭受理案件419万件、审结416万件,均约占同期基层法院受理、审结案件的四分之一,有的达到35%,法官人均办案232件,不少地方超过300件,如由人民法庭依据现有人员直接负责案件执行,将给办案带来更大压力。另一方面审执配合程度不高,审判质效考核目标导向本身使得审判法官更重视结案数、审限、调解率等,也没有精力完成诉讼保全提示和执行前置等相关工作,起不到执行反哺诉源治理的作用。

)执行工作“一性两化”要求配套落后之间存在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如何有效化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提出坚持“一性两化”基本思路谋划执行工作,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但在强制性方面,部分人民法庭缺乏足够的司法警察,不能保障执行强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在信息化方面,部分人民法庭不能完整实现执行信息化操作的全部功能,因乡村与城镇的距离较远,对一些线下查询查控工作不便开展;在规范化方面,部分人民法庭干警缺乏执行工作经验,执行业务能力与水平尚浅,存在可能产生程序性瑕疵的隐患。

 )执行工作“三统一”机制与人民法庭人案管理的矛盾

“三统一”机制即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建立“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这就对人民法庭负责直接执行的人员和执行案件的管理问题提出了新挑战,假如分管内容划分不明确,执行局和人民法庭的“多头领导”可能引发管理不混乱的问题。

四、对新时代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完善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在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进程中推进直接执行工作机制,现结合《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与基层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实施细则。

紧盯“一性两化”不放松,坚持“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基本原则,充分认识“推进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容错机制,重点考核如“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自动履行率”等,以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各法庭参与执行的具体人员,确定案件范围。法庭与执行局要加强联动,执行局对法庭参与执行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培训、考核。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发布了“为民办实事”十大便民利民执行举措,其中积极开展“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是其中一项,为充分整合审判执行资源,主动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出台《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试点方案》,在北湖、苏仙、桂阳、永兴4个基层法院6个人民法庭开展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基层群众申请执行难与执行立案难等突出问题。

(二)明确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在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的同时,规定“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庭负责直接执行的案件应以简案快执类案件为主、弹性分案为辅的方式,此项可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确定,即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经常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在法庭辖区范围内,标的金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执行案件定为由人民法庭审结,具体包括以下四类案件:一是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足额控制的案件;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四是调解结案的民商事案件。

(三)因地制宜确定人民法庭执行模式

《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20条提出:“可以根据人员条件设立专门执行团队或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案件较多的人民法庭,探索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实现诉讼权益。”

具体而言,对执行案件需常规在指挥中心完成集约查控工作,再分至人民法庭实施具体执行工作。参与执行模式可根据当地人民法庭实际确定,案件量大且具备人员条件的人民法庭可设立专门法庭执行团队常驻,配备“N名执行人员+N名法警+N名书记员”,如蓬莱法院在北沟法庭执行工作室常驻一个执行组两名执行干警,大辛店法庭执行工作室常驻两个执行组四名执行干警。而对于不具备设立专门执行团队条件的人民法庭,可采取执行局团队派驻的模式,与人民法庭审判团队联动办理执行实施。

(四)加强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协调配合

《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20条规定:“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切实预防廉政风险。”执行人员和案件的统一管理符合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可以避免人民法庭执行工作人员与执行案件在管理中产生混乱,既有利于人民法庭执行人员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维护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管理秩序,预防执行工作中的腐败风险。在审判执行全过程中强化审执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审执一体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黄晓霞:《完善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02日第07版。

[2] 郑学林、何 抒、危浪平、赵 志:《〈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31期。

[3] 陈建华:《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的意义、困境与建议》,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5月11日第07版。

[4] 王海军:《构建“立审执”一体化 打造“五有”人民法庭》,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30日第06版。

[5] 陈建华:《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实证探寻——基于协同思维的视角》,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06期。

[6] 周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加注重强基导向 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能力》,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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