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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上半年报告
  发布时间:2016-06-30 07:35:45 打印 字号: | |

2016年上半年,赵县法院紧紧围绕全市法院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深入推进。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执法办案工作

2016年1—5月,全院收案2390件,结案1291件,结案率54%,审限内结案率94.7%,无超审限案件。

其中,刑事案件收案153件,结案81件,结案率52.9%;民事案件收案1461件,结案874件,结案率59.8%,简易程序适用率69.3%,民事调撤率42%;行政案件(含非诉审查)收案342件,结案124件,结案率36.3%;执行案件收案434件,结案212件,结案率48.9%。

5月份中院通报显示,我院的结案工作在全市居第13位,已低于全市平均结案率54.91%,在下一步工作中需要针对各类案件、各个办案庭室的办案情况进行分析、调度,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办案效率,保证在第二季度结案达到60%。

在审判结案927件中,上(抗)诉116件,服判息诉率87.5%,二审已结37件,其中改判1件,发回重审7件,发回重审率21.6%,同比下降5.8%。对于发改的案件,由院评查小组在一案一评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评查,形成书面评查意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评查,半年一追责,有针对性的整改提高,不断增加办案法官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审判质量。

(二)积案清理工作

我院共有一年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36件,已结案18件,尚有18件未结。其中,刑事案件13件,因被告人脱逃未结11件,占长期未结案件的61.1%,等待司法解释未结1件,因被告人患有无法参加庭审的疾病未结1件;民事案件5件,因被告无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未结4件,占长期未结案件的22.2%,需等待其它案件审理结果未结1件。

针对上述未结案件及其原因,我院逐案制定了清理积案的工作计划,因被告人脱逃而致案件无法审理、结案的案件,占我院全部长期未结案件的60%以上,对于此类案件由主管院长与公安机关协调,督促公安机关抓捕,同时,通过各种渠道敦促被告人尽快归案,被告人到案的,即审即结,至统计日已到案10人,结案8件。因无选举产生的村委会而不能审理结案的,占长期未结案件的22%,对于此类案件,我院将加强与乡镇党委的联系,督促解决相关事宜,争取近期结案。

执行积案共21件,已结18件,未结3件,结案率85.7%。未结的三件案件中,2件可以在近期结案,1件拆除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执行案件,因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在组织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承诺6月15日前自动履行,届时如执行人不能自动履行,将组织强制执行,保证在近期清理完毕所有的执行积案。

在大力清理积案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产生新的积案。一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对立案、送达、鉴定、开庭等关键节点的管理,卡紧延审、扣除审限的关口,延审案件必须层报院长批准,扣除审限必须经庭长、主管院长两级批准,对每名法院的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定期在内网、LED屏公示,狠抓均衡结案和法定审限内结案。二是将积案关口前移,对于审理时间超过10个月的案件,从审理进度、扣除审限、法官审判职责及领导管理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审查,由院长召集主管院长、庭长、办案人及审管办参加的案件调度会,除因法定事由外,不允许出现新的积案,促使法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三是针对积案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由于前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多有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导致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情况,我院对刑事案件立案审查进行了规范,所有移送起诉的案件,均由刑事审判庭在立案审查期间对被告人是否在案进行核实,被告人取保候审的,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不能传唤到庭的,不予受理,有效杜绝了此类积案的发生。

(三)司法公开工作

赵县法院积极围绕构建开放、便民、动态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三大平台建设为基础,不断创新司法公开开工,通过官网网站、司法公开与诉讼服务网、官司方微博、微信,LED屏及社会媒体为媒介,在案件流程、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审务公开、数据公开等各个层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行最广泛的公开。

6月2日上午,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加深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流程了解,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拓宽群众的法律视野,赵县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司法工作者及律师代表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受邀的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司法工作者及律师代表先后参观了该院的立案窗口、审判法庭、信息岛、诉调对接中心等,并在法院的LED大屏上观看了庭审直播。在随后的座谈会上,我院向大家详细介绍了近年来受理各类案件的数量及案件的处理情况、遇到的问题,对一些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使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司法工作有了更加深入、透彻、全面的了解,增强了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拉近了他们与法院的距离,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6年1—5月,赵县法院应公开案件1538件,公开1538件,公开率100%,执行案件公开349件,公开率100%,裁判文书上网503件,推送开庭公告1069件(次),网上预约立案4件,庭审直播99件,动态地对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以及审判、执行数据、工作报告等进行公开,切实提高了司法透明度。

(四) 信息化建设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由专业公司进行信息化网络建设安全评估,出具专业意见进行整改;

二是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为推进司法为民加油助力。为进一步加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使用,我院于日召开自动化办公启动大会,并在会后组织了全员培训,要求今后本院所有的发文管理、收文管理、任务管理、审批流转等办公事项均在由市中院部署于内网的 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使用全电子化操作,原则上不再传递手签的纸质文件。

按照要求,包括法庭在内的每名干警均运用此管理系统办公,通过内网COCALL可以随时接到新任务的提示,收到任务及办结情况及时通过OA反馈,还可以通过系统对院领导、部门或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相互进行交流。在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中,一份文件在10分钟内便可流转完成,并且还会自动保存修改的痕迹,既节约了办公成本,提高了办公效率。

三是启用诉讼服务自助平台,创新司法为民新模式。2016年5月12日,正式启用诉讼服务自助平台。该平台为具有12项诉讼服务功能的自助终端平台。包括“公共信息”、“诉讼服务”和“我的案件”三大功能模块。当事人通过在赵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部署的诉讼服务自助终端,这台类似“ATM机”的设备,只需轻刷身份证,即可快速识别,显示自己案件的开庭时间、审理法官、裁判文书等相关信息。当事人还可以实现诉讼材料递交、及时跟踪了解所申请案件的处理情况,并能进行视频或语音留言,法院和法官可以实时接收到当事人的反馈信息,进行互动式沟通,实现了当事人“少跑路、少花钱、多办事”。

四是新建标准高清数字法庭1个,高清数字听证室1个;针对庭审直播平台不稳定,不能有力保障庭审直播的问题,对庭审直播平台进行了改建扩容,可以支持全院10个数字法庭进行网络直播。

五是为保证庭审和法官安全,在每个审判法庭和法官的办公案安装了报警呼叫系统,支持一键报警,支持与法警值班室的对话,保证在警力有限情况下的开庭用警需求。
(五)与赵县司法局联合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开启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新模式

按照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要求, 2016年5月11日,赵县人民法院与赵县司法局联合成立诉调对接中心。专门负责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

随着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我院案件数量呈现迅猛增长态势,与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审判活动相比,在立案前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的源头化解,选择既合法合理又符合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纠纷解决途径,更能短而快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节约时间与精力,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为此,经过深入研究探讨,我院与县司法局联合成立“诉调对接中心”,明确了6名人民调解员,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制订了《诉前调解实施办法》、《诉调对接工作规程》、《人民调解和诉讼对接流程示意图》等相关配套制度,深入开展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诉调对接中心成立已来,调解案件13件,司法确认3件,接待群众来访150余人次,劝导当事人息诉10余件,取得良好效果。

(六)认真开展学习教育,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我院始终坚持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确保队伍廉洁。今年上半年我院扎实开展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大讨论、五个专项主题教育、廉洁司法教育等活动,通过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强化了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公正司法意识、党风廉政意识和作风纪律意识,实现了安排部署到位、学习提高到位、教育指导到位、专项整治到位、宣传引领到位。我院坚持开门搞活动,深入基层调研,多渠道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紧紧围绕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决查纠“四风”等问题,旗帜鲜明地坚持从严治院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通过以上措施,我院强化了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改进了司法作风,提升了司法能力,增强了队伍凝聚力,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官队伍,为公正司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七)坚持综合施治,破解信访难题。

我院坚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今年以来共化解信访积案11件,省、市交办的信访案件全部办结,没有发生一件非正常进京访。

一是突出“严”字。严格队伍管理,狠抓作风建设,下大力规范司法行为,切实加强对审判、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跟踪问效,真正提高广大干警做群众工作和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综合能力;二是严明“责”字。对所有信访案件全部确定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定期督办、调度、通报,对工作不力的包案领导和责任人点明通报批评,落实奖惩措施;三是突出“情”字。注重感情投入,消除对立,打开心结,摆事实讲道理,用法理解惑,以真情换得群众理解,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信访案件,积极帮助信访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情、理、法的结合创新的化解方式,有效化解了信访难题;四是破除“难”字。信访积案件件都是硬梆梆的骨头案、钉子案,只有化解问题才是唯一出路。今年以来,动员全体干警发扬“啃骨头”“拨钉子”的精神,扎实开展了化解信访积案攻坚战,硬化措施,强力攻坚,坚持因案施策,一案一策,逐案落实解决方案和解决措施,分解任务限期办结,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全部深入一线,查实情,找症结,解难题,问题不解决,力量不撤,精力不散,真正做到“三不欠,四到位”,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会诊”,督导求突破和解决办法,以期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二、下半年工作谋划

(一)推进生效民事案件主动移交执行

按照卫彦明院长讲话精神要求,为有效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下半年探索开展生效民事案件主动移交执行制度。有民事可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的应依法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外,实行由执行机构跟踪履行制度。

一审做出的具有民事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审判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向义务人送达《督促履行告知书》,督促履行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审判庭应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跟踪履行。

(二)进一步发挥诉调对接中心工作

一是纳入地方全局性工作。开展诉调对接工作,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将诉调对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动汇报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诉调对接纳入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同时本院深入宣传诉调对接工作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为诉调对接工作奠定扎实基础。二是更新理念注重协调配合。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应转变观念,将调解组织由法官与调解人合一,向委托协助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向发展;将调解意识由法官个人偏好向法官自觉行动方向发展;将调解程序由重点查明案件事实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方向发展。同时,应主动与公安、司法、工会、妇联等部门双向互动,发挥诉调对接社会功能。三是加强调研完善配套措施。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研究诉调对接工作规律。同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与调解员信息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深入开展轻刑快判

在本院已制定专项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轻刑快判工作。一是实行同类案件统一审理制度。对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数量较多的认罪轻微刑事案件,确立类案专审制度,由专门的审判组对类案进行集中审理,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有利于统一轻刑快审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协调联动。与公安局、检察院召开联席会、研讨会,建立侦查、起诉、审判快速联动机制,就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分析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快速办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中止情形和转换条件、量刑建议、赃证物移送、裁判文书送达、罪犯执行交接手续等,确保了该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三是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承办法官收案后,及时阅卷,注重审查刑事拘留剩余期限、被告人认罪状况等信息,确认上述信息准确无误后,及时到看守所送达起诉书,核对被告人身份信息,了解被告人认罪情况,告知法庭组成人员,当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为庭审时简化权利告知、提高庭审效率提供便利。四是突出庭审重点。对于罪名相对集中、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探索简化程序、集中开庭,对同一时段内集中开庭的案件,将法庭人员组成、诉讼权利告知、法庭纪律宣读等前置至庭前准备阶段,庭审时,简化上述环节,将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量刑情节作为庭审重点,通过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有无前科劣迹、检举揭发、自首、立功等情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陈述权。

(四)推进行政非诉案件裁执分离

在考察先进法院经验,充分学习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推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开展。即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针对目前本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这项制度主要施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及拆迁裁决案件、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拆迁裁决案件。这项制度的实施,便于整合法院程序审查和行政机关执法资源,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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