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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6-07-05 12:01: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赵县某村的郅某因开车严重超载被赵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赵县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

  被告人郅某是赵县某幼儿园园长,2015年11月10日16时40分许,郅某驾驶核载8人的面包车,将其幼儿园23名学生及老师1名,从某村送往某村,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后果不堪设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郅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该案也给那些经常超载拉客校园客车司机敲响了警钟。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验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因为校车安全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危,超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此,我们提醒各教育机构负责人及校车驾驶人员,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规范校车管理和驾驶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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