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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卖“神兽”,线上又骗回 “三角诈骗”终获刑
作者:杜云鹏  发布时间:2016-03-29 11:15: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诈骗案,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在线下将大话西游2中的六只“神兽”和三件“装备”以175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赵某。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谎称游戏ID被骗,通过游戏商客服将出售给赵某的“神兽”和“装备”追回。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陈某熟知线下交易的规则,明知线下交易不受游戏商的保护,容易追回卖出的装备,因而产生犯意。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游戏客服的方法,向客服谎称游戏ID被骗,申请将卖出的游戏装备追回,使具有处分能力的客服陷入错误认识因而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骗取了被害人即装备实际所有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虽然受骗者和财产损失者不是同一人,但是受骗者与财产处分人是同一人,即游戏客服,成立三角诈骗关系,其行为仍然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与被害人协调,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通过网络手段进行犯罪,已经成为新的途径,也成为了三角诈骗犯罪的温床。所谓三角诈骗,也叫三者间的诈骗,存在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或不具有同一性)的现象,其中的被害人可谓第三人。受骗人必须有处分被害人(第三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包括法律上的权限或地位与事实上的权限或地位(例如得到被害人的概括授权)。只有当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时,其处分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就只能认定为盗窃行为,产生行为人利用被骗人作为作案工具,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责任编辑:杜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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