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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机动地的管理亟待规范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1-06-02 11:27:36 打印 字号: | |

中共中央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对农村预留机动地进行了认可,同时规定机动地要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之内的严格要求。《土地承包法》第63条对各地留存机动地的现状又予以了法律确认,明确了机动地则用来保证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与生存需要的储备属性。但在现实管理中如何将机动地“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不好操作,农村对机动地的管理很不规范,有的将机动地以其它方式进行发包不合理引发纠纷,有的将机动地用于抵顶干部工资等集体债务引起群众的不满,影响了农村的稳定。有关部门有必要以“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保障未来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权利”为依据,联系农村实际制定机动地管理的法律规则,切实纠正实践中的偏差。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规范对机动地的发包行为。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得再转包,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户承包后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从事非农建设或经营。

二是严禁将机动地进行长期限发包。因为这样虽能给集体带来一定收益,但改变了机动地的本来用途,忽视了机动地作为新增人口基本保障手段的储备属性,使其失去了预留的社会价值。

三是在村委会应建立完善“机动地发包、调整登记簿”,按年度记录机动地的储备数量、临时发包、调整增补等管理使用状况,并定期向村民公开,以加强对机动地管理的监督。

四是要严格控制机动地的规模。只能在耕地承包整改中保留机动地,保留比例必须保证在耕地总面积的5%之内,超出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今后再进行第土地延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变相保留机动地,以实现逐步取消机动地的目标。

五是严禁将机动地用于抵顶干部工资等集体债务,因为这样改变了机动地本质用途,破坏了机动地的安排秩序,将会导致依法补地人口不能按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是对现有机动地发包进行清理规范。对原来已发包机动地,大多数农民满意的,维持原合同不变;大多数农民有意见的,应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管部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机动地承包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按法规修订承包合同,完善承包规范,防止机动地管理中发生新的矛盾。

责任编辑:吕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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