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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佛与敬法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1-06-02 11:19:05 打印 字号: | |

赵县法院所在的古赵州有两处天下闻名的名胜古迹,那就是赵州桥和柏林寺。由于工作关系,我到这两个地方较多,也读过柏林寺出版的《生活禅》等小册子,研读过柏林寺里墙上一些劝人行善漫画。也许是的去得多了,不自觉地将所见所闻与我们的法官职业相联系,也就多了一些感悟,也加深了对善的理解:善是人们永恒的追求,佛理与法理是相通的。柏林寺的有句常语:敬佛不拘方式,那么,联想到我们的日常工作,敬法也应不循常式了。

如果到柏林寺,因为那里是不收门票的,所以经常是游人如织,还滋生出当地的不少“野导”,这些土生土长的导游用带着浓重赵县方言的普通话,向外地游客讲解柏林寺的史话,这当中给我印象最深的话是:“敬佛不拘方式”。是啊,在寺里敬佛方式真是千姿百态,有象喇嘛一样五体投地,有磕头碰地的,有长跪不起的,有打躬做揖的,有上香的,也有不上香的,有出家敬佛的,有做居士在家敬佛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他们无以例外地是表达自己对佛的敬意。但是我想,他们敬的不应当是眼前的佛像,因为那只是佛的载体,更重要的是佛的思想:向善。一个人只要是向善的,无论他到不到寺中理佛,都会得到佛的保?;一个杀人犯无论他敬佛多少次,我想佛也不会原谅他,法律也不会原谅他。

由柏林寺联想我们赵县另一处古迹,那就是“天下第一桥”——赵州桥了,此桥的的建造者李春也可以称得上建桥业的“佛”了。但很可惜,历史上对这位建桥大师只有几个字的记载,就是唐中书令张嘉贞《安济桥铭》的“赵郡?┖邮??隋匠李春之迹也”,至少李春是男是女,生平如何已不可考。但这并不能妨碍后人对李春的敬仰。当年建赵州桥公园时,一开始将李春像塑成了手持锤头的石匠的模样,人们不认可,后来又请北京的名师将李春塑成了手拿图纸的设计人员模样。但不管表现李春的表现形式如何,塑像也只是一个载体,都是后人为了表达对李春的敬仰。赵州桥就是李春最好的“佛像”!李春修桥的善举,永远为后世人所铭记。尽管赵州桥在被梁思成先生发现以前,她只是神州大地上一座普普通通的桥;尽管经过1400年的埋没,今天人们对李春的敬仰仍是经久不衰,历久弥新,这就是敬仰的力量。

敬佛,并非佛菩萨需要我们恭敬,而是我们修身养性的需要,是通过恭敬达到净化内心的需要。我们需要在恭敬中让心灵清净无染。 我们敬法,要象敬佛那样,将法律视为“佛”的法身,通过对法律的恭敬,有效强化我们对法的信心和信仰,从而依法奉行。这种恭敬,本身就是极好的修行。有一分恭敬,得一分佛法受益。敬佛如此,敬法也是如此,敬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学法、用法,并践行法律的精神。如果对法律不恭敬,对所学的法律不重视,是不可能学有所成的。反之,我们从恭敬的心态开始,不但刻苦钻研学习法律,而且从良知的角度践行法律的精神,我们也许不能成为法学界的“佛”或者菩萨、罗汉什么的,但最起码可以成为一个虔诚的“皈依者”,用手中的法律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苏格拉底可谓“敬法”的模范,当雅典权贵们操纵的法庭极不公正地判决他死刑后,他的老朋友克力等人已安排好他的越狱一切准备,被他断然拒绝。克力与一直坚信自己清白的苏格拉底争执很久,苏格拉底始终不所动,几天后苏格拉底怀着对法律的无限尊重从容饮鸠而死。我们生活中对法律发自内心地恭敬就应从守法开始,不但要将这分恭敬体现于一言一行中,还要通过执法将对法律的敬仰传播到社会。现在社会上人们都在议论对法律是“信服”还是“屈服”的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判决书执行起来千难万难,而日常生活中发生一张普通的请帖却应者如云,鲜有拒绝者?难道判决书的效力还不如一张请帖?分析出现这种怪现象的原因,我个人认为,这是人们对法律敬仰的缺失造成的,法律在有些人心中还没有确立其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法律的地位还没有社会道德的地位高!佛法对公众并没有强制力,每天敬佛者却不可胜数;人们都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却至今“执行难”、’信访热“依旧,我们已进入“六五普法”时期,可见培育人们的敬法情结是多少重要!

联想起我们法官职业,法官心中也应当有一尊永远敬仰的“佛”,那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因为敬法也需要载体的滋润,需要通过一些外在形式来唤醒它、加强它。不管是建造巍峨的法庭,那是在法院门口蹲上威武的独角兽;不官是穿上制式的法袍,还是敲响庄严的法槌,那都是为执行我们所敬仰的法律服务的,这些也就类似寺里的大殿和佛像,不过是一些道具,人们更重要的是敬奉法律的精神。法官除了法律之个不应当有别的上司,法律需要法官用一生的心血去供奉。但法官敬仰法律、执行法律,除了要严格按程序法办事以外,还应从善良的信念出发,就像敬佛不拘方式一样,根据具体情况表现出灵活性,通过我们的审判行为弘扬社会的“善”,贬斥社会的“恶”,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至少采了调解、判决或其他方式应在所不问。做官先做人,如果一个法官没有一颗公正善良的心,像歪嘴和尚念经一样曲解法律,我们的制定的善法很可能在这些别有用心的手中变成“恶法”,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恶行。

法官“敬法”应当有四重境界,一是要学法,以敬畏的态度去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精髓和执法的技巧,不能做“法盲”法官去误人、害人。二是守法,正人先正己,法官无疑应是守法的模范,平时生活中如此,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更应如此,正如培根所说,一般是违法只是污染了河水,而法官违法则是污染了河水之源。三是要严格执法,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秉公执法,不循私情,不能亵渎法律,更不能用手中的执法权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利益,甚至沦为人民的罪人。四是要常从善念出发来执法,以法律为武器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遵从善良的风俗,弘扬社会正气,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重在弘扬法律的精神,而不是机械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但需要有一颗善良的心,还要有炉火纯青的审判技巧、调解艺术,让执法与社会的各种善举融为一体,共同为社会献出一片爱,让天空永远湛蓝,让人民生活永远美好!

敬佛与敬法,两者并冲突,这只是向善的两个侧面、两种表现。敬法,根本在于依法奉行。无论是法官还是常人,都应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每个法官都应像佛教徒敬佛一样虔诚地敬奉法律,每个法官都要像所有佛教徒敬佛一样忠实地遵守法律,我们才能让善良的人永远得到法律的庇?,让法律的阳光永远普照大地!

责任编辑:吕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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