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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作者:赵县法院 冯晓静  发布时间:2014-08-20 21:27:40 打印 字号: | |

说起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我想从一段法学院师生的对话开始讲起,这是我从网上看到的一个笑话,但我觉得意义很深远,讲来大家听听。 某日,老师在课堂上想看看一学生(法学专业学生)智商有没有问题。以下是他们的经典对话。 

老师:“树上有十只鸟,开枪打死一只,还剩几只?” 

学生:“是无声**还是一般的**?” 

老师:“是一般的**。” 

学生:“枪声有多大?” 

老师:“80~100分贝。” 

学生:“那就是说会震得耳朵疼?”

老师:“是。” 

学生:“在这个城市里打鸟犯不犯法?” 

老师:“不犯法。”

 学生:“您确定那只鸟真的被打死啦?” 

老师:“确定。拜托,你告诉我还剩几只就行了,OK?” 

学生:“OK。树上的鸟里有没有聋子?” 

老师:“没有。” 

学生:“有没有关在笼子里的?想飞却飞不掉的?” 

老师:“没有。” 

学生:“边上还有没有其他的树,树上还有没有其他鸟?” 

老师:“没有。” 

学生:“有没有残疾的或饿的飞不动的鸟?” 

老师:“没有。” 

学生:“算不算怀孕肚子里的小鸟?” 

老师:“不算。” 

学生:“打鸟的人眼有没有花?保证是十只?” 

老师:“打鸟的人眼没有花,就十只。” 

学生:“有没有傻得不怕死的鸟?” 

老师:“都怕死。” 

学生:“会不会一枪打死两只?” 

老师:“不会。” 

学生:“所有的鸟都可以自由活动吗?”

 老师:“完全可以。” 

学生最后满怀信心地说,“如果您的回答没有骗人,” “打死的鸟要是挂在树上没掉下来,那么就剩一只;如果掉下来,就一只不剩。” 

老师晕倒 …… 

看完以后,我并不觉得这是个笑话,反而觉得挺耐人寻味的,它告诉我们:法律永远不会有标准答案。所以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对任何事情作出结论之前,都必须考虑所有的因素,因为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权利义务的变化,也都可能导致结论的变化。这也正是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 

说起学法律,很多朋友都问我,是不是要背下好多法律条款,这问题一听就知道是非法律人士问的,真正学法律的人才不去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呢,如果我们只研究法律条文,会带来一个什么后果?那就是立法者大笔一挥,法律条文就会出现修改、废除、增删,我们学习法律的所有知识都会成为过去式。就像我国最近民事上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刑事方面刑事诉讼法也即将大修。没错,法律条文虽然可能会修改、会消除、会改变,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不会轻易改变。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是什么呢?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思维方式、文化产品、观念。这些东西你要想改变它,就像要改变一个国家的语言规则一样,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作为一个法律人,就是要研究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这些东西不会轻易变化。像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再怎么修改也不能背离了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公序良俗这五大基本原则;刑事方面也不会颠覆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

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东西,这个东西即使法律条文改变了,他也不会变,那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法律人分为两类,一类叫做法学家,一类叫做法律家。传播知识理性的法律人,我们叫他法学家;另外一部分被称做法律家,他们要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而法官是法律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他们要完成法律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这个转化分成三个方面:一是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二是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三是把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技术和程序。关于法官,世界上有许多的格言,美国人考文说:“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法官”,德国人拉德布鲁赫说:“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由此可见法官的神圣,作为法官更要具备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将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到每一份裁决中。 

记得以前上学的时候看过这样一份案例:一个人涉嫌盗窃,结果公安局审问后,这个人就承认了还有另外一件事。这件事是:有一年的夏天的晚上十一点半,在长江某段大堤前,他往江里推了一个人,而且把这个人边上的钱物都抢劫一空,周边没有人,没有言辞证据,而且,物证一个没有,导致一年多就没人报案,城中没人发现尸体,没人报案。尸体找不着,没有相应的证据,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最后法院判决: 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 许多非法律人特别不理解:被告人都自己自首了认罪了,为什么判决还不构成犯罪?当时的我没有学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特别不理解,现在想想就明白了:这个人的供述也不可能完全没有根据,他说的非常清楚,说得非常具体;但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没有人报案,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在北京,曾经报导过一个案子,有一位老人,他的儿子在外地当兵,他和他的儿媳妇、孙子、孙女一起生活,但是他一直认为他的儿媳妇对他有虐待行为。于是他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他的儿媳妇对他实施了虐待行为。但是当他说到每一件事情的时候,人们发现,不是虐待,儿媳妇是为了他的安全限制了他的自由,因为他已经八十多岁了,记性也不好。于是就出现了一幕,这一幕就对学习法律的人提出一个挑战——这个老先生说了一句话:“怎么我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法院的逻辑是:“你有理,但是你没有办法证明。你得拿证据来证明你的诉讼请求。”我们在民事诉讼法上称之为“举证不能”。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这个案子,报道完了以后这个老先生就一瘸一拐地回家了,边走边说一句话:“我有理竟然打不赢官司,这是什么法院?!” 

在我短短的两年律师生涯中,也接触过好几个类似的当事人,他们自己说的振振有词,很有道理,也很符合逻辑,但就是拿不出证据,我告诉他们,说的再有道理也没用,因为在法院审判时不是只听当事人陈述就断案,而要依据证据来判决。有的当事人怎么也不明白这个道理,总是问:“明明我有道理,为什么打不赢官司?”我们学法律的人会说,你没有证据证明你的观点,你的“理”没办法被证实,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不能胜诉。对于实在讲不通道理的当事人,我只能说:这是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你不懂我也没办法。 同为法律人,律师与法官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应该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就是立场不同。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必须要站当事人的立场,以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也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这样的出发点决定了律师的非中立性。而法官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超脱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超脱于原告和被告,其主要工作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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