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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杜云鹏  发布时间:2011-11-21 08:15:31 打印 字号: | |


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人民陪审员的充分参与,为面临案件多、人员少、任务重难题的基层人民法院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可喜的变化,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深入体现司法民主,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施行六年来,通过审判实践的检验,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有待于统一

关于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内部的管理,上级法院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基层法院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我院采取的是由政治处、办公室和各庭按不同的业务范围进行管理,实践中存在着管理不集中、不统一的问题,不利于对陪审员进行集中的培训和指导。

二、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有待于明确

《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的规定较为具体,但对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职、权利和责任范围、监督考核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例如哪些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决定》第二条只原则地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从人民法院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主动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而除这两类案件外,是否就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另外,《决定》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样掌握有审判权。为了确保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法官履职有着严格的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同时对法官违法审判要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而与法官享有同等审判权的陪审员在纪律约束,责任追究方面却无明确规定,这是明显的权责不统一。

三、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质有待于提高

人民陪审员大多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专业教育,在庭审、案件评议时难免会抓不住要点,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影响准确作出判决结果。实践中,有的陪审员更多地注意从社会经验、道德规范、个人感受角度出发,在庭审中发问不够集中,评议案件时个人主观感情色彩较浓,对同一法律事实上的观点悬殊较大,导致合议庭加大了工作量。另外的一种情况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一般只能就案说案,难以从法理上对案件质证和认证,难以对案件做出独立的评析,只是追随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合议庭的整体职能难以发挥。

四、人民陪审员“陪审”频率有待于进一步保障

人民陪审员参与民商事案件中公告案件的审理,因从公告到开庭要三个月时间,法定的要求与人民陪审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矛盾,造成民商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出庭的比例过低。再就是陪审员参审次数不平衡。目前绝大部分陪审案件,由法官指定辖区内的陪审员,导致使用陪审员不平衡,有的陪审员陪审员一年参审次数达100余次,有的却一次也没参加。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重素质,把好选任关。一是严格选任标准。对拟选的人民陪审员,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以专业优势、道德品质、协调能力、工作态度为标准进行审查。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定向预约制度,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点,选择一些能够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如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案件进行陪审,通过庭审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对于一些人民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也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监督力度等等。

二、重业务,把好培训关。一是强化业务培训。为陪审员订阅《司法文件选》等学习资料,使之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二是组织观摩庭审。不定期组织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方法,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三是注重庭前引导。开庭前告知陪审员案件的案情、适用的法律,让人民陪审员尽快熟悉案情,提前进入角色,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有效防止“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

三、严制度,把好使用关。成立专门的管理人民陪审员的机构,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设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逐一记录陪审案件情况。进一步规范陪审员参审程序,由业务庭根据案件性质、属地、专业要求及回避情况等采取指定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于开庭三日前告知陪审员参加开庭时间、地点、联系人等,并安排其参加阅卷等庭前准备工作。同时,对陪审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将陪审案件数量、调解率、上诉率、群众投诉率、人民陪审员是否参加庭前阅卷、庭审有无发表独立意见等多项指标等作为检查重点,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者长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报人大予以免除。

责任编辑:杜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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